垃圾房建到自家隔壁,业主能否起诉拆除?
还记得
去年流行一时的灵魂问候语吗?
自2019年7月1日《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至今,垃圾分类工作已经深入人心。在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,定点定时分类投放垃圾是管理中的重要一环,在设置垃圾投放点的过程中也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。
今天,青小法以一起因小区垃圾房引发的物权纠纷,聊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。
金和众 办公室
基本案情
王某家住在某新建小区,在距离王某家二米多的位置是一条通道,开发商在此放置了几个垃圾桶。在推行垃圾分类后,经业委会征得居民同意,物业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了垃圾分类投放点(垃圾房),全体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都在此处投放、中转。
由于部分居民环保意识不够、垃圾数量过多等原因,乱堆乱放的现象常常出现,物业公司也不能做到及时清理,致使垃圾房周边的卫生环境急剧下降,给王某带来了很大苦恼。难以忍受的王某将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,要求拆除垃圾房、恢复原状。
业委会负责人称,对是否扩大该生活垃圾堆放点,建造垃圾房,面向所有业主进行了意见征询,征询结果显示,同意票数超过了三分之二。垃圾堆放点不管设在哪,都会有人不满意,业委会只能在考虑大多数业主的情况下将影响降到最小。
案件审判
法院认为,物业公司及业委会称建造垃圾房前已经询问了全体业主的意见,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。此外,垃圾房距离王某房屋的窗户仅约2.2米,已实质性地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、经营,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。法院判决,拆除垃圾房并恢复原状。
法官说法
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”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有什么意义?
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(如楼梯、走廊、电梯、各类主管线等)享有共有的权利。如电梯、门闸道闸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。
案例中,王某基于其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,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,有权主张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等。
❷ 如何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?
专有部分:主要包括业主对住宅、经营性用房、个人所有的建筑规划内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(车位)和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。
共有部分: 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建筑区划内道路和绿地等的土地使用权(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、绿地占地除外)等。
撰稿 | 金和众
编辑 | 朱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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